宜昌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9 人气:353 作者:超级管理员

(四)宜昌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教中心和高职院校中专部,下同)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保障工作条件,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各学校学籍管理员要相对稳定,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教育局对全市各中职学校学生学籍实行统筹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本市职业教育招生有关规定,由市教育招生考试办公室组织全日制在校学生招生录取,统一办理招生录取手续。学生也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以及毕业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直接到学校注册,然后由学校统一到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市教育局职成教科组织非全日制学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与核定的开设专业申报注册学籍。学籍管理员要认真核对学生的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件,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校长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学籍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所属中职学校的学籍进行审核。

第六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认真、准确、及时填写《宜昌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手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登记表;

2.学业成绩考核记载表(包括学业成绩、考勤情况、操行鉴定、奖惩记载、职业资格证书获证情况);

3.毕业鉴定表;

4.学籍异动情况记载表;

5.顶岗实习考核记载表。

学生学籍档案是审验学生毕业证的重要依据,各学校要从学生进校开始,按照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学籍管理手册建档。凡建档不全的,不予办理毕业证审验手续。各学校要对学生学籍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七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专业调整、注销、复学、死亡等情况)及时上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审核后逐级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

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并取得正式学籍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及时到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十条 新生实行秋季注册,市教育局职成教科会同市教育招生考试办公室定点统一办理或到学校逐校办理录取、注册手续。注册学籍时,要对有关信息及证件进行核查。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逾期则只能注册下一学年学籍。

第十一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二条 联合招生与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学籍注册及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 新生学籍注册在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内先完成纸质审核注册,纸质注册需提供新生注册名册、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书、学籍表、新生班级集体照片。学校按规定格式上报新生学籍纸质注册名册,名册一式两份,市教育局和学校各存档一份,纸质注册名册内容须与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内容相一致。纸质注册名册经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审核验印后,再按照《中职学生电子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宜教办发[2008]32号)办理电子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特殊专业的学制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制为主。

采取弹性学制等其它学习形式学习的学生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学时计算方法参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计算。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取弹性学制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学生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都须先上报纸质材料,纸质材料的上报要按照市教育局职成教科规定的相关表格如实填写,由校长及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经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审批后,方进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网的审批。上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上交职成教科留存,一份由学校带回,附加在新生学籍注册纸质名册后,作为验印毕业证的证明材料。

凡学生学籍发生异动,学校必须及时上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学校不得隐瞒,尤其是不能把已经休学、退学或转走等情况的学生上报享受国家助学金,一经发现,将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办理学生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时间为每月1-5号,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逾期不予办理。申报对象为学校上一月学籍异动与信息变更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以及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市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省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已经转出学生的学籍,转出学校要及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处理,以便转入学校进行电子学籍的维护。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跨专业大类转专业不能就读同一年级。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在某一方面有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之后,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批准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按规定于下月1-5号上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二十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县、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变更是指对已经注册学生的各项信息进行修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学校在办理学籍注册前,要将学生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并经学生本人签字。对于上述学生基本信息,原则上中途不予变更。若确需变更,学校则应提供学生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学生信息变更审批表》,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审核后更改。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开足、开齐课程,并把学生的学业成绩及操行评价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校应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将下一学年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上报市职教室审核,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测考试,并达到相关考核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取弹性学制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不断提高毕业学生的“双证”持证率。采取弹性学制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备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的通知精神组织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随意提前实习时间。学生离校顶岗实习前,学校要向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取弹性学制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生处分条例由学校自行制定。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市教育局备案。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毕业学生的学业考核要经市职教室的审核,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每年6月至7月为毕业证办理和发放时间。学校按市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毕业证号段上交应届毕业生名册、按不同学制分类的毕业生照片、毕业生学籍档案。学校毕业生名册按照市教育局统一发放表格格式分学制装订成册,名册一式三份,经审核通过后加盖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公章,学校派专人对打印好的毕业证证芯核对无误后加盖学校、校长章印,按规定时间到职成教科进行毕业证验印。所有毕业生信息在“宜昌教育信息网”上公示,接受查阅和监督。各学校学籍管理员要及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系统中对已毕业学生进行毕业维护。

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市教育局审核验印,学校颁发。采取弹性学制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原则上不补办毕业证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教育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自行废止。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则遵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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